繁峙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制度
2017-5-31 11:01:35 点击:
(2017年3月28日繁峙县十六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对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全国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法律法规问题的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第三条 执法检查应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和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计划,经主任会议研究在年度工作要点中确定,执法检查计划需要个别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五条 执法检查的组织形式可以分为常务委员会组成的执法检查组和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组成的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组主要由常委委员会组成人员组成,可邀请县内部分省、市、县、乡(镇)人大代表及有关负责人参加。
第六条 执法检查组成员应事先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了解和熟悉法律、法规的内容。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要根据常务委员会工作要点,拟订执法检查实施方案,报经主任会议审定后,于执法检查开始的十日前通知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
第八条 执法检查要深入实际,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材料、抽样调查、实地考察、个别走访等多种形式,了解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第九条 法律、法规实施机关应当认真接受检查,提供真实情况,并向执法检查组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书面报告、有关资料和工作上的便利。
第十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由执法检查组写出执法检查报告。报告的内容一般应包括:
(一)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评价;
(二)对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三)对纠正违法案件、处理执法违法人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四)对法律、法规本身需要修改、补充、解释的建议;
(五)其他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的一月内,由执法检查组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作执法检查报告,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需要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组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对执法检查报告作出审议意见。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的意见或审议意见,以书面形式交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整改。有关机关应在两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交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研究处理。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当有计划地开展执法自查工作,并及时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自查情况。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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