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峙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2017-5-31 10:59:54 点击:
(2017年3月28日繁峙县十六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或者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必须经县人大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以及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或备案的事项。
第三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本级人大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繁峙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情况;
(三)中共繁峙县委建议由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推进依法治县,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和部署;
(五)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计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计划)的部分变更;
(六)县级财政预算、县级财政决算、县本级财政预算调整;
(七)县人民代表大会交由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八)“一府两院”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及其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情况;
(二)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三)县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县级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和环境保护资金、住房公积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城镇体系规划的执行情况;
(六)由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对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立项;
(七)农村改革、农业发展、农民增收、扶贫开发、新农村建设以及重大涉农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
(八)政府投资数额较大的重点项目的确定、实施及其执行情况;
(九)教育、卫生等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
(十)就业及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情况;
(十一)本行政区域内民族宗教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十二)乡镇以上行政区划的调整和行政区域名称变更;
(十三)县人民政府常设工作机构的设立、增减或合并;
(十四)县重大经济、社会事业体制改革方案及执行情况;
(十五)重大国有资产置换收入、特种经营权转让等收入管理使用情况;
(十六)县人民政府对重大自然灾害、社会反映强烈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并急需解决的重大事件、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环境污染等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
(十七)水、电、燃气、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价格和教育、医疗等公益服务价格的调整,对农民、企业等收费的国家行政机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调整;
(十八)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古迹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情况;
(十九)“一府两院”办理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二十)县人大选举或者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公职人员违法违纪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和处理意见;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常务委员会、“一府两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征求常务委员会的意见后,再按照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并将批准情况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一府两院 ”工作部门的设立和变更;
(二)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划分、合并、撤销或更名的情况;
(三)产业、行业中长期规划及结构调整方案;人口、社会、环境、土地管理和资源保护情况;
(四)农村改革、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等涉农重大政策的贯彻和实施情况;
(五)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的文件;
(六)县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报告;
(七)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和受理来信来访发现的重大违法案件的处理情况以及廉政建设的重要情况;
(八)社会公益事业中的重大事项。
(九)重大安全事故和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报告。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按照下列程序提出:
(一)县人民代表大会交由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直接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二)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或者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三)“一府两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报告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四)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或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应当向提案(报告)人说明情况。
第七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或书面报告形式提出。
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形式提出,第四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以报告形式提出,第五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以备案报告形式提出。
议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及有关资料;
(二)有关的统计数据及调查分析等资料;
(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等依据;
(四)各方面对该重大事项的意见;
(五)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可行性说明;
(六)常务委员会认为应提供的其它资料。
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三)该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说明。
备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第八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或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的重大事项,一般应当在每年年初提出建议议题,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列入常委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重大事项前,主任会议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常委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就该重大事项组织视察或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县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将调研报告或者收集的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
第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等,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争议,需要进一步了解民意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举行听证会或者专家论证会。听证会或者专家论证会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组织。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相关机关应当贯彻实施,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执行情况;对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可以分阶段报告。
第十三条 对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进行跟踪检查,并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必要时,可以将常务委员会有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的处理情况作为监督的议题,纳入常务委员会年度监督跟踪计划。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报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并由常务委员会作出相应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不报请,擅自作出决定的,常务委员会责令其限期报告或依法予以撤销。
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备案的重大事项不报告或者不报备案的,对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执行的,对提出的审议意见不认真研究处理的,常务委员会责令其限期报告,同时可以采取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依法实施监督。
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属于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建议有关机关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提出撤职案。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所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依法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县人大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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