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峙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督促办理办法
(2016年12月13日繁峙县十六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代表职权,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办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一)是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是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决定改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
(三)是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条 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是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是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三)是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四)是其它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第四条 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围绕全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通过视察、专题调研和代表小组活动等形式,深入了解全县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权利,有关机关、组织必须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办理。
第二章 交接
第五条 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及时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
第六条 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人大办事机构应及时整理汇总,经主任会议决定,由人大办公室与“一府两院”沟通组织召开交接会议,然后由“一府两院”办公室召开各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参加的交办会议,具体落实办理任务;对涉及面较广的重点建议可直接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签办,“一府两院”交办会议应邀请常务委员会分管副主任参加,强调交办事宜。
第七条 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初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交代表进一步修改完善,待完善后报送常务委员会主任、分管副主任阅批,再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直接交有关单位办理。代表建议可以一人提出,也可以数人联名提出。
第八条 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需要退回重新分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必须从收到之日的十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不得延误或自行转办。
第九条 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由交办机关指定一个主办单位,被指定的主办单位如有异议,按第八条规定期限和程序向交办机关提出,未经交办机关同意更改,不得推诿或拒办,必须认真办理。
第三章 办理
第十条 承办单位收到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后,应及时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制定办理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深入基层,深入实际,主动同人大代表联系,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对所提问题的具体看法和意见,提倡“开门办理,现场办公,实地解决”的办理办法。
第十二条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重点在“办实事”、“解决所提实质问题”,并讲求办事质量,注重解决问题的实效。
(一)凡应该解决而且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
(二)应该解决但因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要纳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
(三)涉及上级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积极反映情况,争取上级支持解决;
(四)因多种原因一时不能解决或不可行的,应实事求是地向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人大代表解释清楚。
第十三条 对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亲自领办。
第四章 答复
第十四条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件件有书面答复,书面答复要求格式规范,态度诚恳,文字精练,表达准确,以承办单位的正式函件答复。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送代表的书面答复,应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同时抄报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交办机关和代表所在的代表活动小组参阅。
第十六条 会议期间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书面答复人大代表。个别情况复杂,办理难度较大,不能按期答复的,必须向人大代表和交办机关说明情况,待办完后再详细答复,但办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闭会期间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在接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答复。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对内容相同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并案办理,但必须分别答复人大代表。
第十八条 对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结后,必须逐人答复。对以代表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结后,应答复代表团负责人,由其转告代表团内其他人大代表。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下属部门或下属机构办理的,仍由原承办单位答复人大代表,不得由所属部门或下属机构答复。
第二十条 对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由主办单位综合办理情况并负责答复人大代表。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发送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意见时,应付上《征求意见表》。对反馈意见应及时上报交办机关。对办理答复不满意的,由交办机关责成承办单位向代表作出进一步说明或重新办理答复。
第二十二条 对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在年终可以组织有关代表和“一府两院”有关承办单位召开面对面答复会。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检查和督促。
第二十四条 每年人代会期间所提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分别落实到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督办。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一府两院”办公室要加强与承办单位的联系,及时了解承办单位承办的具体情况,并向有关代表通报。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就重大问题、涉及面广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召开主任会议听取承办单位的专题汇报。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组织人大代表视察和检查,人大代表有权对承办单位或有关领导依法提出询问或质询。
第二十八条 承办单位在完成当年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后,应及时进行复查和总结。承办件在10件以上的单位,应及时写出书面总结报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及交办机关。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分别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每年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并将报告印发下次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和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
第三十一条 办理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分别追究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员的责任。
(一)对办理工作不重视,无领导分管,不落实承办人员,而严重影响办理工作的;
(二)对办理工作互相推诿,拖着不办,致使办理工作不落实的;
(三)对办理工作马虎了事,草率应付,致使办理质量差,退回重新办理仍达不到要求的;
(四)承办责任制度不健全,承办人员不负责任,遗失建议、批评和意见文本的;
(五)超过规定办结时限的。
第三十二条 对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人大代表进行刁难、威胁、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或闭会期间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可以参照本办法办理。
乡镇人大、政府办理乡镇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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